本技术法规旨在确定设备电磁兼容性的基本要求,并确定供货商必须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以确保这些产品符合旨在保护环境和使用者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促进市场调查程序。为满足本法规的要求,供货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影响无线电、电信设备或其他设备运作所需的等级。设备应配备能够防范使用时预期电磁干扰风险的设备,使其在用于预期用途时正常运作,不会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本法规于公布之日起180天使用,公布后365天强制实施。
适用范围
本法规包括:附录1中标准中(共84个)定义的设备,包含多个产品类别,详见法规附录1;
本法规范围不包括:
— 无线电和长途电话设备(R&TTE)
— 航空和航空产品及零部件
— 业余爱好者使用的通信设备
— 医疗器械
— 具有以下物理特性的设备
a. 无法产生或对超过无线电设备可接受度的电磁辐射的设备;
b. 电讯和其他设备,按预期操作时设备不受其他正常使用时产生的电磁干扰的影响。
— 专为专家设计的电子板直接用于研究和研究
设备的说明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附件(1)所述的沙特标准要求和解释性数据要求;
(2)文字应以阿拉伯语为主,也可以用除阿拉伯语外的其他语言书写,以阿拉伯语的应予以考虑;
(3)所使用的图像和文字不违背沙特阿拉伯的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伊斯兰价值观;
(4)把产品放在显眼的地方,要清楚地显示以下信息:
a. 名称和供应商信息 b. 品牌 c. 原产地 d. 警告和使用后安全处置 e. 使用警示语
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的程序:
(1)负责在市场上放置和展示受管制设备的供应商必须发布供应商申报书,符合性声明所列的格式与所列生产的内部控制程序格式一致;
(2)生产内部控制程序与产品一起附上附件中所载的技术文件;
(3)供应商必须保存符合规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4)拥有沙特质量标签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