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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法规变动更新
近期美国FCC通过了FCC 22-84 关于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相关法规已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上发布并立即生效,即2023年2月6日起,每一个持证人申请FCC ID都要求提供美国代理商信息, 并继续禁止对列入委员会定期更新的实体名单中的企业生产的涵盖电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进行设备授权。
Q:
什么时候FCC认证强制执行美代?
2023年2月6日前尚未发证的申请商需要补上美国代理信息,已经在2月6日发证的申请商,可以不用补充美代信息。
Q:FCC新规涉及影响哪些厂家?
除了covered list 的公司,有相关 (如为covered list 转投资公司,或子公司) 也都受影响。
covered list链接:
Q:新规FCC ID认证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这个新的要求,要求申请者提供2个新的证明:
1、要求申请人证明受认证的设备不在涵盖的设备列表中,并且申请人不在涵盖的申请人列表中。此证明包括2份申明信:1.1 Attestation Statements Part 2.911(d)(5)(i) Filing, 1.2 Attestation Statements Part 2.911(d)(5)(ii) Filing。
2、指定美国代理人进行传票服务。根据KDB和第2.911(d)(7)条,申请人必须指定一个位于美国的联系人,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无论申请人是国内实体还是外国实体。位于美国的申请人可以指定自己为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新的FCC角色类似于ISED Canada设备认证要求的加拿大代表角色。
Q:需要客户签署的第1个证明Attestation Statements Part 2.911(d)(5)(i)-(ii)是否只有当第1.50002节所列清单发生变化时,申明信才需要签署更新日期?无变化时,可否签署一份,后续申请可以继续重复使用?
此申明信的内容日期是跟申请日期走的,要求每个设备授权都需要单独签署并注明日期,所以每次申请时都需要重新签署。
Q:如果涵盖的名单和美国代理人没有发生变化,是否可以重新使用签署的证明信?
可以重复使用以前使用的代理人证明信。
Q:如果申请者没有美国合作公司/美代,如何解决?